擔保物權如何執行

擔保物權如何執行

《稅收徵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中第七條關於稅款優先的時間確定問題中明確指出:“欠繳的稅款是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的稅款或欠繳的稅款,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界滿之次日即是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發生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