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公證的遺囑在以下情況下也可能失去效力:1、遺囑內容侵害國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2、遺囑人在立遺囑後以事實行爲改變遺囑;3、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4、遺囑沒有爲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5、遺囑人生前立了多份公證遺囑,則只有最後一份有效,其它的全部失效;6、利害關係人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定無效。《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