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爲新要約。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爲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爲新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