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的要約與承諾區別

合同法上的要約與承諾區別

1、概念不同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a.要約內容具體明確;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

b.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除外。

3、生效不同

要約採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爲作出承諾除外。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爲時生效。

4、撤回、撤銷不同

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銷。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