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的區別

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的區別

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的區別有:

1、預約合同是諾成合同,不受要物約束,強調當事人主觀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決定作用。而本約一般則受要物約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內容;

2、簽訂預約合同的目的是訂立本約,由於本約所約定的義務是合同義務則直接具備履行內容。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