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受理哪些案件

公安機關受理哪些案件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除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其他的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即由公安機關受理。

法律的除外規定指:

(1)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2)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察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