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夥的指認能算證據嗎

同夥的指認能算證據嗎

同夥的指認可以作爲證據使用。同案犯指認同夥的,在性質上屬於《刑事訴訟法》報規定的辯認證據,是一種合法有效的證據形式,可以作爲證據使用。但是,從證明的角度來講,如果只有同案犯指認的,尚不足以證明被指認人就構成犯罪,需要其他的證據來進行綜合考量、判斷。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