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集資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集資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的區別有:

1、借款的目的:民間借貸主要是出於生產經營上的需求而進行的短期借貸行爲,借來的資金是用來"救急"的,以便更加順利地進行生產經營,而且等到資金流轉順暢後,會盡快歸還。而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

2、借款對象的範圍:民間借貸的範圍較小,大多發生在親朋好友等之間,是依靠債權債務人之間的相互信任或抵押、質押等方式達成的,主要以"一對一"的借款模式爲主,指向特定的對象。而集資詐騙範圍很廣,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進行集資,通過向社會公衆發放集資公告,或通過中間人等其他方式集資。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