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管理
(一)、行政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經全國建造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2、受聘於建築業企業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
(三)、申請材料目錄
1、建造師註冊申請表。
2、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4、身份證、聘用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複印件。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省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註冊中心)對申請註冊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