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二建註冊的條件

浙江二建註冊的條件

註冊管理

(一)、行政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經全國建造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2、受聘於建築業企業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

(三)、申請材料目錄

1、建造師註冊申請表。

2、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4、身份證、聘用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複印件。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省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註冊中心)對申請註冊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