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可以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有以下幾種:(一)警告;(二)行政拘留;(三)沒收;(四)限期離境、驅逐出境。【法律依據】根據《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22條規定: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給予警告、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