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犯罪地包括哪些

毒品的犯罪地包括哪些

根據《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十一條規定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實行以犯罪地管轄爲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爲輔的原則。考慮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偵查體制,“犯罪地”不僅可以包括犯罪預謀地、毒資籌集地、交易進行地、運輸途經地以及毒品生產地,也包括毒資、毒贓和毒品藏匿地、轉移地、走私或者販運毒品目的地等。“被告人居住地”,不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和戶籍所在地,也包括其臨時居住地。

對於已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管轄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或者受案法院發現沒有管轄權,而案件由本院管轄更適宜的,受案法院應當報請與有管轄權的法院共同的上級法院依法指定本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