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對警察進行監管

誰對警察進行監管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八章第一節: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概述警察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狹義的警察監督,是指警察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和警察機關內部專設的機構,對所屬警務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進行視察和督導並進行監督。如公安法制部門,公安督察,紀委等部門專門設立的監督機構;

2、廣義上的警察監督包括以下幾方面:其一爲外部監督,包括執政黨、權力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社會團體,公民對警察的監督。其二爲政府系統的行政監督,包括上級和本級的監督、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審計監督和其他監督;

3、如有偏差,可以依照以上論敘去投訴,如果遇到警察不公正的對待或蓄意的包庇,同樣處理。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依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規定,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現場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