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設有幾個總督

清朝設有幾個總督

鴉片戰爭前,清朝全國有8總督16巡撫。8總督爲:直隸、陝西、甘肅、浙江、湖南湖北、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福建、江西。東北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的督撫一直到公元1906年才設置。直隸、四川兩省只設總督,不設巡撫。甘肅巡撫於1754年撤去,由陝甘總督兼任。公元1884年,建新疆省,開始設甘肅新疆巡撫,駐烏魯木齊。公元1885年,臺灣建省,改福建巡撫爲臺灣巡撫,駐臺北,福建巡撫由閩浙總督兼任。其餘各省則督撫並置。總督的官品高於巡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