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證明內容和法律效力是什麼

居委會證明內容和法律效力是什麼

證明內容和法律效力如下:

1、民生類:辦理低保材料證明、戶口在社區、居住在外一年以上居民辦理未在本社區辦理低保的證明,申請辦理困難救助證明等。

2、計生類: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生二胎證明、失業人員一孩證明。

3、勞動保障類:申請靈活就業保障補貼證明、失業人員投保所需臨時性就業證明、外地已退休人員在本社區健在證明等。

4、公安、法院:申請法律援助證明、房屋無人居住證明、刑釋人員表現證明。

5、政審:如當兵政審證明。

6、房屋類:房屋維修證明、房屋地址證明。

7、公證類:親屬關係證明。

8、其他:異地探親休假證明、困難學生證明、黨員關係接轉等。

居委會該類證據的證明效力沒有明確的尺度和標準來衡量。《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單位可以作爲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