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法律效力

公證的法律效力

1、任何法律行爲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業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採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2、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爲,則公證證明就成爲這些法律行爲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於不同的法律行爲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及公證證明,取決於該法律行爲所產生的法律關係的重要性、複雜性和它對於第三者的作用。雖未爲法律規定而當事人自行協議公證證明作爲雙方法律行爲必要的形式條件之一的,這一法律行爲也必須公證證明方能成立;

3、債權文書,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係沒有爭議、並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當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