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股東轉讓股權是否有效的

名義股東轉讓股權是否有效的

名義股東如果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擅自以轉讓、抵押等方式處分其名下的代持股權,其處分行爲是否有效,應當從兩方面分析:

一、原則上名義股東處分代持的股權,其行爲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二、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股東的處分行爲無效,需要證明第三人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善意取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爲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爲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