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效力模式是什麼

要約的效力模式是什麼

要約法律效力是:

1、要約對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爲要約的形式約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受要約人隨意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

2、要約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爲要約的實質約束力,在民法中也稱爲承諾適格,即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