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限制人身自由有以下方式:1、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2、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3、監視居住:期限最長爲6個月;4、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日;5、逮捕:通常持續到判決生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