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就上述事項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