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爲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爲,所以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是債務人和債權人,而不是保證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八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第三十九條: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四)抵押擔保的範圍;(五)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