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有幾種

合同的效力有幾種

合同的效力可分爲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爲無效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於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