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和債務人區別有:
1、概念不同。
債權人是指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纔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
債務人是指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爲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2、權利義務不同。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爲或不爲一定行爲。《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