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結論的效力有:
一、合法來源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二、符合規格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三、法定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四、本部門委託鑑定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五、距案發時間近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六、對實物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