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傷殘鑑定向哪個部門提出

交通肇事傷殘鑑定向哪個部門提出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