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分居而離婚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第一、要求雙方連續兩年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第二、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第三、需經法院調解,且無和好可能。因此,雙方連續分居滿兩年的,雙方感情確屬破裂的,法院會判決離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