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安居房申請條件

海口安居房申請條件

1、根據《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在本市轄區內依法註冊登記的單位(包括各類經濟實體、其他組織)連續工作並依法繳交各項社會保險滿8年;無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積低於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劃定的家庭收入標準。

2、根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爲單位,並以戶口簿記載的戶主作爲申請人。與申請人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係的家庭成員可作爲共同申請人提出申請。年齡在35週歲以上(含35週歲)的下列人員可作爲單身申請人提出申請:離異或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未婚人員。

3、根據《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已擁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資建房等政策性優惠住房的;已按規定領取住房補貼的;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轉讓過房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