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有哪些

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若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則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均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