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的法人種類

民法總則規定的法人種類

《民法總則》規定的法人種類分爲三種:

1、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爲目的成立的法人,爲營利法人。

2、爲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爲非營利法人。

3、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爲特別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