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筆錄能否作爲證據

詢問筆錄能否作爲證據

詢問筆錄是司法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對於證人、被害人就詢問相關內容及過程所作的文字記錄。

詢問筆錄並沒有被單獨列出作爲一項證據種類,是因爲它只是用問答的方式體現了證人、被害人所提供的證言,是可以作爲證據使用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