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一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適用本規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四)單位或者個人爲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二條,對違反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