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虛假信息立案標準

傳播虛假信息立案標準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立案標準是:編造或故意傳播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本罪。其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標準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