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履行金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遲延履行金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遲延履行金的適用條件:

1、適用階段上的限定性。遲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發生在強制執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未履行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義務而啓動強制執行程序後方可由執行機構適用遲延履行金制度。

2、未履行義務時間上的限定性。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按期履行義務的時間標準應當依據執行名義的規定,而不是強制執行程序啓動後執行機構在諸如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中對履行期限所作的指定。

3、未履行義務內容上的限定性。被執行人是否履行了義務,應根據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義務內容而定,在執行程序中新產生的義務則不得作爲判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的依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