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什麼時候可解除合同

承租人什麼時候可解除合同

承租人如果要解除租賃合同,那麼一定是在房東存在着重大過錯或者是因爲一些不得已的因素而取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租賃物的不同,租賃可以劃分爲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不動產租賃包括房屋租賃和土地使用權租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