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勢變更發生條件爲:
1、客觀存在情勢變更事實;
2、主觀層面爲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
3、在合同成立並生效後至合同終止前發生情勢變更事由;
4、任何一方當事人對於情勢變更事由的發生不存在過錯。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款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