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55.56條規定,一方可變更合同的情形有:(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1、表意人因爲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表意人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4、誤解是誤解一方的非故意行爲。(二)、顯失公平的合同。1、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受害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或情況緊迫。(三)、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四)、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