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孩子在學校摔傷誰負責

如果孩子在學校摔傷誰負責

侵權行爲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爲,因此侵權行爲也可以稱爲一種侵害行爲。

如果學校未盡到職責由學校承擔,具體處理辦法要分析具體情況。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是指十週歲以上十八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爲主要收入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傷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