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責任的分類

瑕疵擔保責任的分類

瑕疵擔保責任,又稱“擔保責任”,是指依法律規定,在交易活動中當事人一方移轉財產(或權利)給另一方時,應擔保該財產(或權利)無瑕疵,若移轉的財產(或權利)有瑕疵,則應向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傳統的瑕疵擔保理論包括權利瑕疵和物之瑕疵,二者構成了完整的瑕疵擔保責任制度。

(1)權利瑕疵擔保,也稱爲追奪擔保、權源擔保,是指出賣人應保證對其所出售的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這種出售行爲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並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向買受人就該標的物提出任何權利要求。

(2)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指擔保標的物應具有通常的品質或者特別約定的品質。它包括價值瑕疵擔保責任、效用瑕疵擔保責任和所保證的品質擔保責任三種。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