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證書與忠誠協議的區別

婚前保證書與忠誠協議的區別

婚前保證書與忠誠協議本質上是沒有區別的。

婚姻保證書、婚姻忠誠協議並沒有統一的法律概念,完全是一種社會化的說法。一般此類協議大概的內容就是雙方在結婚前後簽訂書面的一個協議,約定一方如有通姦、嫖娼、重婚等婚外性行爲的,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並要求承擔賠償責任。針對這樣的協議,全國法院判決不統一,但總體還是傾向於此種協議無效,但有些法院仍會將涉及財產額不是太大的認定爲有效。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