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成立所產生的債務有誰承擔

公司未成立所產生的債務有誰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四條規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爲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部分發起人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爲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由過錯方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