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有哪些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有哪些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有:

1、用人單位應當協商解除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卻單方強行解除的;

2、勞動者尚未達到過失性辭退的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在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

5、在勞動合同需要順延的情形下強行終止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