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不能結婚的人有: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2、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4、和自己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根據《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