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訊與傳喚的區別是什麼

傳訊與傳喚的區別是什麼

1、在法律上,沒有傳訊的概念,只有傳喚,事實上,所謂的傳訊就是傳喚。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受傳喚人應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