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滿足哪些要件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滿足哪些要件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爲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的規定,

構成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包括兩方面:一是結婚條件,即男女雙方要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二是時間條件,即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