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對於遺忘物品怎麼定義

刑法中對於遺忘物品怎麼定義

刑法中對於遺忘物品的定義如下:

1、遺忘物是遺忘人有意識地將自己持有的財物放在某處,因爲一時疏忽而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

2、遺失物則是偶然將某物失落在某處,以至脫離自己的控制。通俗的說遺失物的主人很難知道物品遺失在什麼地方,難以找回而遺忘物的物主一經回憶較容易找回。

3、我國刑法只規定侵佔遺忘物,而未規定侵佔遺失物,也就是說侵佔罪只能是侵佔遺忘物而與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的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