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作爲我國《繼承法》中的一種特殊的遺囑形式,需要具備如下條件: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爲遺囑人的個人財產;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