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即a、立遺囑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b、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c、遺囑處分的財產爲立遺囑人合法財產;(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並註明年、月、日;(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法律依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