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如何規定

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如何規定

1、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爲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死刑、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爲終身。

3、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

【法律依據】

《刑法》第58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