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亦稱發包機構,是指以企業所有權代表的身份參與承包經營活動的一方。發包方的類型:(1)單純由行政主管部門組成的發包方;(2)由政府有關部門聯合組成發包方;(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爲發包方。法律依據:《建築法》第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