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爲不可訴。抽象行政行爲,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對象,制定、發佈能反覆適用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行爲。【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爲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