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行爲如何認定

集資詐騙行爲如何認定

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爲。

集資詐騙行爲的認定,行爲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爲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衆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爲”,一般表現爲以吸引公衆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衆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被騙對象的公衆性和廣泛性。集資詐騙行爲人爲非法佔有儘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採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爲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衆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爲面對社會公衆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徵。如果行爲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集資詐騙罪的認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